受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委托,我中心起草的《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6月5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印发公布。该办法是我中心首次承担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地方立法任务。
自2010年《海岛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2016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海洋局出台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要求沿海各省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配套制度。
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断,十九大更是将生态文明提升为“千年大计”。对包括海岛在内的自然资源进行严格保护和绿色利用,成为自然资源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海南省作为我国的海岛大省,海岛战略地位重要,资源禀赋优良,开发市场广阔,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亟待规范管理。为了贯彻国家和海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国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海南省出台《办法》,明确了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申请材料编制、申请审批程序、开发建设衔接管理以及法前用岛管理等重要内容,对于今后加强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保护,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其他沿海省制定和出台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管理配套政策提供有益借鉴。
(海南省分界洲岛)
(海南省蜈支洲岛)
《办法》起草过程中,课题组全面收集资料,广泛开展调研,深入攻克管理难题,在有限的期限内完成了起草任务,为开展地方海岛立法研究积累了经验。下一步,中心将与海南省海洋厅密切沟通,继续为完善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并竭力为沿海其他省市海岛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办法》编制过程中与海南省直有关部门座谈)
(《办法》编制过程中与三亚市各相关部门座谈)